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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落实  终本程序规范性要求的通知
作者:陕西省高院  发布时间:2018-07-17 16:40:50 打印 字号: | |


各市中级人民法院、西安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当前,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已经进入最后的冲刺阶段,对于中、基层法院,终本案件核查是第三方评估的重中之重,终本案件合格率偏低是全省法院的短板,为确保完成终本案件合格率达到90%以上的目标,现就进一步落实终本程序规范性要求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终本案件”的目标和要求 



(一)准确界定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 



1、总体上包括两种情况:一是穷尽财产查控措施后,被执行人根本没有可供执行财产;二是穷尽财产查控措施,发现的财产不足以偿付全部债务。 



2、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纳入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范围: 



(1)确系维持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唯一房屋,且不超过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的; 



(2)虽经登记机关查封了被执行人车辆、船舶等财产,但因客观原因未实际扣押到位的; 



(3)本案查询的银行存款与案件申请执行标的额相比较明显畸小,且无法实施网络扣划需跨区域实施柜台扣划的; 



(4)对于信用证开证保证金、养老金、住房公积金等财产权益,法律规定不得执行或者尚不具备执行条件的; 



(5)对于涉案不动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明确不同意人民法院司法处置的; 



(6)被执行人财产无法拍卖、变卖,且申请执行人不同意抵偿债务或者接收管理的; 



(7)涉案财产的司法变价款明显不足以清偿另案优先债权和强制执行费用的; 



(8)本案执行措施系轮候查封、冻结且本案债权不享有优先受偿权的; 



(9)执行中,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通报被申请执行的财物属于刑事案件涉案财物,且本案再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 



(10)被执行人财产无法拍卖、变卖的其他情形。 



(二)准确把握第三方评估对终本案件的要求 



1、时间范围: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评估前所有终本案件均属评估核查范围。 



2、评估方式:2016年1 -12月的终本案件,以纸质卷宗为评估依据,采取随机抽查案件卷宗为核查方式;2017年1-12月的终本案件,以纸质卷宗为主并结合网上办案流程节点为评估依据,采取随机抽查案件卷宗为核查方式;2018年的终本案件,全部以网上办案流程节点为评估依据,采取网上随机点击抽查作为核查方式。 



二、不同时间段“终本案件”的规范标准 



终本案件的评估考核分为三个时间段,不同时段终本案件的评估考核标准亦不相同。 



第一个时间段:2016年1月1日-2016年12月1日。该时间段的终本案件,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14〕26号)第十六条 的规定作为核查标准。即: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结案:  



1、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  



2、因被执行人无财产而中止执行满两年,经查证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  



3、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人民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人民法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书面表示认可的;  



4、被执行人的财产无法拍卖变卖,或者动产经两次拍卖、不动产或其他财产权经三次拍卖仍然流拍,申请执行人拒绝接受或者依法不能交付其抵债,经人民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确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  



5、经人民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或虽有财产但不宜强制执行,当事人达成分期履行和解协议,且未履行完毕的;  



6、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属于特困群体,执行法院已经给予其适当救助的。  



人民法院应当依法组成合议庭,就案件是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进行合议。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应当制作裁定书,送达申请执行人。裁定应当载明案件的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债权已受偿和未受偿的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理由,以及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申请恢复执行等内容。  



依据本条第一款第2、4、5、6项规定的情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前,应当告知申请执行人可以在指定的期限内提出异议。申请执行人提出异议的,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组织当事人就被执行人是否有财产可供执行进行听证;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的,人民法院应当就其提供的线索重新调查核实,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应当继续执行;经听证认定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条第一款第3、4、5项中规定的“人民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是指至少完成下列调查事项:  



1、被执行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向银行业金融机构查询银行存款,向有关房地产管理部门查询房地产登记,向法人登记机关查询股权,向有关车管部门查询车辆等情况;  



2、被执行人是自然人的,应当向被执行人所在单位及居住地周边群众调查了解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财产线索,包括被执行人的经济收入来源、被执行人到期债权等。如果根据财产线索判断被执行人有较高收入,应当按照对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调查途径进行调查;  



3、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的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和执行法院所属高级人民法院的“点对点”网络执行查控系统能够完成的调查事项;  



4、法律、司法解释规定必须完成的调查事项。  



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的,可以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或依职权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的,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第二个时间段:2016年12月1日-2017年12月31日。该时间段的终本案件,以2016年12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法〔2016〕373号)作为核查标准。具体要求:一是必须是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或虽有财产因法定情形不能处置、因客观原因不宜强制执行的案件,才能适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是必须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三是必须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将符合条件的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四是必须自立案之日起已超过三个月;五是必须在终本前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案件办理信息,并征询其意见。申请执行人明确不同意终本的,应当进行听证;六是必须经合议庭审核并层报院长批准;七是必须在终本裁定书中载明申请执行的债权情况,案件的执行经过及采取的执行措施、强制措施,查明的被执行人财产情况以及申请执行人债权已受偿和未受偿的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理由等内容;八是必须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文书样式》(法〔2016〕221号)中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执行裁定书样式制作终本裁定书;九是必须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作为终本裁定适用法条;十是必须向双方当事人送达终本裁定书。 



第三个时间段:2018年1月-第三方评估前。该时间段的终本案件,全部依据执行案件流程管理系统进行核查。除严格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外,还必须在网上规范完成以下五个流程监管点的录入工作,即:是否超过三个月结案、传统查控节点信息项是否为空、是否采取限高措施、结案前三个月内是否进行总对总查控、终本约谈节点信息项是否为空。 



三、切实整改“终本案件”办理不规范问题 



(一)抓好终本案件的自查自纠。按照省法院《关于对终本案件进行清理和规范管理的通知》(陕高法〔2018〕59号)要求,各中基层法院务必在自查基础上,列出不合格案件清单,并细化为全局清单、一庭清单、一个团队清单、个人清单、每个不合格案件“病因”清单。各中基层法院要在摸清底数、个案“病因”的基础上,审慎研判所存在的问题,统一制定整改方案,有计划、分步骤地启动查漏补缺工作,并进行相应的卷宗完善和信息补录工作。 



(二)抓好“终本案件”的专项督查。5月中下旬,省法院将组织对全省法院终本案件规范管理情况进行督查和案件评查。督查主要是检查各中院自查工作完成情况和不合规终本案件是否清理纠正到位。同时,随机抽取2016年1-11月底的终本案件20件、2016年12月-2017年12月底的终本案件20件、2018年的全部终本案件进行评查,评查中发现还有不符合要求的终本案件,将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十个严禁”要求,进行约谈问责。 



(三)抓好执行流程管理系统中案件信息节点的补录工作。各中基层法院要在找准问题、掌握标准、明确整改措施后,稳妥开展补录工作。最高人民法院将在今年5月到6月底开放执行案件流程管理系统的端口,对2018年以终本方式报结,但没有采取限高措施的、结案前三个月没有进行财产统查的案件,允许各地法院补录纠正。 



(四)严肃工作纪律。终本案件合格率,是执行质效评估项中的权重指标,来不得半点虚假。案件不合格的原因,都是因为我们工作中的不足或不到位导致的。各中基层法院务必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坚决杜绝弄虚作假,对于发现虚假填报、卷宗作假、冒充当事人签字等情形的,要严肃问责。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2018年5月9日

 
责任编辑:陕西省高院